1月15日,记者从市建设局了解到,我市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居住建筑必须执行节能65%标准,公共建筑必须执行节能50%标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项目将不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在施工图审查中,凡不符合节能设计一律不予通过。
市建设局要求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节能标准设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准出图。图审机构要严格按节能标准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并单列节能审查篇,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要到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未经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的工程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同时,建立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跟踪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对在建建筑物的严格审查,确保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节能施工检查、节能建筑认定和竣工验收备案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