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西宁市房产管理局了解到,为加强西宁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今后,西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保温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书》。对不执行节能标准的企业,将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率先执行节能设计标准。
西宁市所有民用、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节能标准和规定。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提出项目建筑节能的指标和落实措施,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增加节能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不得颁发合格书;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编制“节能篇”,经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论证,符合标准的项目,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节能工程实行专项验收制度,对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备案,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对于达不到国家和该省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或在工程中采用国家或该省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的,一律定为不合格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发放房屋产权使用证、不得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更不能参加各奖项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