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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出台
51baowen.com(我要保温网) 2006-03-10 19:54:27.0 来源:资料

张新民 吴梅 刘刚
 

  10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或5万平方米以上多层住宅小区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该种用房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


  记者昨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正常管理服务活动的开展,近日,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该《办法》分别对住宅和非住宅物业设置服务用房的比例、权属的确定、建设的标准和使用的要求等方面进行了界定。《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建筑平方米),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多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了方便管理,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办法》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房地产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用房”字样。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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