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山东省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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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山东省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的意见

[center]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山东省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的意见 (转发)[/center]
[center]2005-10-20 [/center]
  
                     鲁建设字[2005]11号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政府令181号《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筑能耗占社会总能耗的46.7% ,建筑领域是能源消耗较大的领域。全省现有建筑中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比较突出,既有建筑保温隔热性和气密性差、供热系统效能不足的现象较为普遍;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比例不高,不同程度存在浪费建筑能源的问题。建筑设计是建筑工程的灵魂,设计的合理性直接影响了建筑节能战略的推进。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设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建筑节能意识,在设计实践中努力探索节能技术,认真贯彻节能措施,切实从节约资源中求发展,从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循环经济中求发展,促进城乡建设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快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编制、修订步伐,积极构建我省完善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支撑体系




我省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伴随着我国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建筑节能方面的标准,完成了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照明和设备等专业的标准设计,《围护结构保温构造详图》、《外墙外保温构造详图》(一~五)、《集中采暖住宅分户热计量系统设计与安装》等图集的应用,对我省的建筑节能设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工作目标,逐步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把编制、修订和贯彻强制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作为建筑体系创新的突破口。随着建筑节能工作的大力推进,将有一系列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进行研究与编制,目前,列入编制计划的标准设计有:《围护结构保温构造详图》(居住建筑节能65%)、《公共建筑保温构造》(建筑节能50%)、《太阳能利用建筑一体化》、《中水处理设计与安装》等,逐步建立起我省建筑节能设计的技术支撑体系。




三、发挥工程设计桥梁作用,加快节能技术产品的成果转化




工程设计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通过贯彻强制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努力开发利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节能技术,鼓励引进国外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推动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提升建筑技术水平。重点将建筑工程中应用效果较好并适宜推广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及时编制为标准设计,主要包括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建筑照明节能技术;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以及其他效果显著、应用成熟的节能技术。




节能型建筑是在保证建筑功能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消耗,并尽可能对资源进行循环利用,实现资源节约的建筑。节能建筑设计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规划布局、优化建筑设计。建筑总平面布局应因地制宜,尽可能争取最有利的建筑朝向,使建筑冬季可以增加太阳辐射得热,夏季可以减少太阳辐射得热,且与当地夏季的主导风向一致,使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有利于自然通风;减少硬化地面,增加植被绿化。




(二)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影响建筑能耗最直接的因素是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的优劣。建筑围护结构主要包括屋顶、外墙和外窗三个部分。屋顶采用高效的保温隔热屋面,其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满足标准规定,有条件的可采取屋顶绿化等措施;研究并推广具有低热转移值的外墙材料,采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控制窗墙比,提高窗户的保温隔热性能,单体建筑设计应控制其体型系数,以减少其外围护结构的传热损失,降低建筑能耗。




(三)提高设备的能效比。能效比是空调(采暖)设备最主要的经济性能指标,是空调器具有节能、省电的先决条件,应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节能型空调和采暖产品。
  (四)推广太阳能等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利用太阳能等自然资源,与建筑相结合,使建筑发展成为具有独立能源、自我循环的新型建筑,减少常规能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保持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四、严格执法,建立完善的建筑节能设计监督管理体系




健全落实建筑节能设计管理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通过有效的行政监管,确保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得到真正落实。




(一)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节能政策,严格按照节能要求和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二)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增加节能篇,施工图总说明中应有节能设计说明及热工计算表(或另附热工计算书),节能部分应做出节能设计详图。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节能技术知识,并应接受节能标准培训。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承包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中如需变更设计时,必须会同原设计单位进行洽商,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经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五)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落实。在我省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贯彻节能设计标准,分期分批地对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全面实施建筑节能标准。




(六)开展建筑节能设计专项检查活动。今年10月份将对我省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七)组织优秀建筑节能设计评选活动。二OO五年度山东省优秀勘察设计评选中,将增设“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奖”。凡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不得参加国家、省、市的各类奖项的评比。




(八)严格执法,对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规定进行处罚,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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